为了深化和完善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级教学管理机构职责
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是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第一条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拟定教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全校性的各种教学文件、编制校历、设计各种教学用表;
第二条 组织制定全校学科建设规划,提出全校专业设置及学科调整意见,组织新专业申报、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评审与申报,提出制(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要求,组织评审专业培养方案,负责全校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提出各专业招生计划并组织招生工作,完成新生信息核对与上报、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四条 负责全校教学资源的调度,协调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组织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学信息反馈,开展各类教学评估和评优,协调全校与教学有关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第六条 组织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及经验交流,负责校级及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精品课程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全校的考试管理,组织全校性统考和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协调组织各类学生专业竞赛活动,负责全校公共选修课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负责全校的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教学管理,制订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核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实验人员、实验项目三类数据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审核各院(系)的学生实习计划,检查督促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代表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订立协议;
第十条 负责编班、编制新生学号以及全校学生的学籍异动及管理工作,负责各院(系)所报毕、结业生名单及学位材料的审核;统筹协调师范类毕业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制作和核发与学生学业(或专业培训)有关的证书、证明;学历电子注册材料的制作与上报;
第十二条 做好全校的教材建设,组织优秀教材评选,负责全校教材的采购和供应,负责审批校内自编教材、讲义、教学参考资料的印刷、出版;
第十三条 负责教学经费的分配和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本单位的文件资料和外来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教学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统计在校生各类数据,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数据;
第十五条 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院(系)教学管理职责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日常教学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教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全校性的教学文件、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规划,负责组织院(系)制(修)订和调整专业教学计划并上报教务处,负责组织各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经审核后签发执行,负责检查教学大纲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负责学生注册、考勤,根据权限处理学生请假;及时汇总旷课、违纪学生材料报学工处;负责制定教学进程计划和开课计划,负责调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协助各教研组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执行校历,负责院(系)的教学质量监控,维护教学秩序,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工作和经验交流,负责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参加评选,组织学生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排考试、重修及试卷送印和管理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全校性统考及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学生选报公共选修课、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选修课,根据权限负责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出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设备投资计划,控制和审核实验经费,协助做好实验室评估工作;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实习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各种技能等级证书的报名考试、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处;负责向学生公布不及格课程,并通知学生办理重修手续事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学籍异动申请提出意见并提供材料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负责办理重修手续,并于开学三周内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师范类学生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工作; 每年6月25日前报送初审毕业班毕结业和学位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协助教务处做好教材建设工作,负责院(系)所使用的教材征订计划和教材编写计划,推荐优秀教材参加评选;负责组织学生领取教材;
第二十八条 负责院(系)教学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和选聘主讲教师,组织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负责教师评聘的工作量审核、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三十条 按学期汇总成绩,并载入学生成绩学籍卡片(一式二份,7月5日前,由各院系审核后,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交校档案室存档);建立并完善学生个人档案,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奖惩等材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负责院(系)教学文件资料、外来文件资料和教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院(系)教学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校领导和教务处布置的其它教学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龙岩学院
二00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