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工作事业心、责任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实现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第三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管教管导,既要了解、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学生生动活泼、主动积极地学习,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条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努力陶冶自己的高尚道德情操,遵纪守法;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要有朴素大方的仪容仪表、文明的言谈举止、热情待人接物的文明风范;以严谨的教风、科学的态度、负责的精神作学生的楷模。
第五条 同事之间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学术上的不同见解要按照“双百方针”进行研讨,工作上的意见分歧进行民主讨论,不得把工作上的意见分歧扩散到学生中去,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年分配进校的新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学》、《大学教学论》、《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以缩短工作适应期,尽快地走上教教学工作岗位。
第七条 新教师正式开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或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一遍以上,经考核效果良好;
2、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基本熟悉全部教材和阅读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
3、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1/3以上;
4、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同行评议,教研室主任同意,院(系)领导审定认可后填写任课资格审定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教师,教研室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酌情安排主讲课程任务;个别师资短缺的专业,新教师提前开课,须指定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老年教师专门予以指导,或边跟随中老年教师见习,边少量担任主讲任务。
第九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或引进的非教学人员开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
2、熟悉课程内容,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相关资料;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教研室组织同行教师评议,认为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须在前一学期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组)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新教师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未取得新教师任课资格;
2、担任助教期间,工作效果不好,不具备主讲能力;
3、对实验、实践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践能力较差;
4、对已开课程连续二年以上教学效果差,师生意见大,又无切实改进;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
6、引进的非教学人员未作系统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差的教师拟安排讲授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院(系)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组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担任主讲任务;两名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组,课程组负责人必须对教学质量负责,除已批准的讲课教师或个别试讲少数章节的新教师外,不得安排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上课。
第四章 课前准备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检验教学质量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国家无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由院(系)指定课程教学组负责人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目的、任务、课时等制定,经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自定的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由课程组提出申请,报院(系)负责人审核批准。教学大纲应由主讲教师在开课之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都要认真选定或自编教材、讲义,教材或讲义,要求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练习题、思考题,以利学生自学。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教学进度计划,经教研室(组)和主任批准,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明确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了解其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如何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等,根据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六条 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教师应努力领会教学大纲精神,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教学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讲稿;讲稿内容要反映最新科研成果和理论发展动态,充分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并要不断更新、修改、充实、补充,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学生实际需要。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技能课教师要按照专业特点加强自身技术训练,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写教案。
第十七条 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八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详细的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方案,应包含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该课时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及教具、图表、幻灯、录相、计算机、实物投影仪、液晶投影仪等教学手段的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新课程开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联系和了解。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说明本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外作业、测验、考试等要求和方法,以及各自在评分中的比重。
第二十条 上课前教师必须熟悉讲稿,并做好上课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3~5分钟到达教室,按时下课。
第二十一条 讲授应做到教学目的明确,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联系,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去掌握知识,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二条 做好组织工作,维护课堂纪律。教师要对学生认真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地填写《教学日志》。对课堂上出现的偶发事件或违纪现象要妥善加以处理,并于课后向院(系)或教务处反映。体育技能课要指导学生充分做好准备活动,掌握动作要领,严守运动规程,杜绝伤害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要用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用词准确科学、生动形象、富有感染力;板书清楚规范;课堂上各个环节组织严密、过渡自然,时间分配恰当。恰当地运用电化教育手段和直观教学手段。
第二十四条 要搞好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前,教师要慎重选题,并认真指导学生作好充分准备,写好发言提纲;课堂讨论时,要积极引导,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习兴趣和探索真理的精神,培养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和胆识;课堂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得出明确结论,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并培养学生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的实事求是精神。习题课是启发学生思维和联系实际的教学环节,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防止被课堂讲授所取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或更换教师。教师不得私自停课调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必须填写调课申请单。公共课由教务处教务科调度,专业课由各院(系)教务秘书调度,凡调课都必须于课前向教学班发出书面调课通知。
第六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六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补充,是因材施教的必要措施。它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善于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七条 担任辅导工作的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担任辅导工作的青年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第七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配合课堂教学,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算、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或篇名,布置阅读作品,并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或做资料卡片,可用课堂提问、考试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规定足够的书面作业量,并写入教学进度表,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文科还应明确规定“读、写、议”的各项要求;理科对习题和实验报告的书写作图要有明确的规定;体育、音乐、外语专业的技能课应根据各自特点布置训练作业。
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保质保量,尽量做到全部批改,且应评定等第,写明日期并签字。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教师应督促学生及时完成作业,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2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 院(系)应在期中和期末组织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八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实验课的改革探索,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第三十四条 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教师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九章 教育(专业)实习
第三十八条 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包括文科的社会调查和理科的教学参观、野外实习等,要纳入教学计划。整个实践过程要有周密的安排,教研室(组)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对学生完成的调查报告、作业或论文要进行认真评定、考核。
第三十九条 教育(专业)实习是各专业的必要教学环节,必须认真组织。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学生实习的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 实习前,教师必须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实习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四十一条 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争取实习单位领导的支持与帮助。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系)汇报。
第四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小结,做好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 指导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按《龙岩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和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范化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指导学生选题时应侧重选择对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训练的题目,同时应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对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
第十一章 成绩考核
第四十七条 成绩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与进行教学反馈的重要手段,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把握好这一环节。要把考核方法和次数纳入教学进度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考核,防止盲目性、随意性。
第四十八条 考查科目注重平时考核,主要通过检查平时作业、听课、实验、口头提问、课堂讨论、书面测验等方式进行;期末一般通过布置小论文、书面作业或随堂书面测验等方式进行,考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级记分制。
第四十九条 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与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商定,经院(系)主任批准施行。考试日程应在考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五十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要注意试题的难度和区分度,要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必修课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五十一条 期末考试应拟制A、B两套试卷及其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应基本相同;试题要经教研组商定,院(系)主任批准后任选一套使用,另一套备用;试卷审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疏漏而必须变更者,必须经院(系)主任同意。校际之间交叉命题于考试前一周交院(系)主任审阅。
第五十二条 温习考试期间,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指导学生系统复习,但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提问都应拒绝回答,在考前不得泄露试题,考试期间不得暗示题意,违者按事故查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查点考生人数,强调考场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停止其考试,考试后立即报告院(系),由院(系)将情况报学工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试卷收齐后应当场清点。主考教师要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立即送交教务处备查。
第五十四条 考试科目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要尽量实行教研组或课程组集体阅卷评分,评分结果要有较好的信度。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后应作考试评析,学期结束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连同一套期末考试试卷送交教学秘书存档。
第十二章 教研活动
第五十六 条教研室(组)是各院(系)基层教学研究组织,主要任务是在院(系)主任领导下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解决共同性教学问题、开展课程建设、进行集体备课、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组织相互听课和检查教学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开学初制订本室(组)教研活动计划,学期结束时作好教研活动总结。教师要积极承担并完成教研组长分配的任务,向教研室(组)提建设性意见,支持教研组长工作,关心教研组建设。
第五十八条 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教研活动,教研活动中要搞好集体备课,认真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育理论素养,学习别人长处,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第十三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五十九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应履行的基本职责、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工作态度、教学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考核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十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一般每周至少应承担8标准学时,应积极参加实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承担党政工作任务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一条 建立经常性的听课制度是促进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要认真执行《龙岩学院干部、教师听课制度的暂行规定》,每次听课都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并通过适当途径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六十二条 对教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教师每学年应如实填写一次《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登记表》,每学期院(系)都应组织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教师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抽查备课笔记,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意见;考核班主任工作情况及实绩;了解下基层锻炼教师和外出进修教师的表现;进行期末试卷分析和教学工作小结。考核结果应得出明确结论,并对教师全面情况负责地写出评语,如实记载归档,作为职称晋升、评奖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经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优秀教学奖。
第六十四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物质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获奖情况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五条 凡违背教学常规管理要求出现的教学责任事故,都必须按《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追究。如发生对教学责任事故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处理不力等现象,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材料、奖惩决定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中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龙岩学院
二00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