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学院教〔20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处理学位评定日常工作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3.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2.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审议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6.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审议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批毕业论文(设计)等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按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进行学位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最高学习年限内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及以上;
5.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0。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四条规定任一条件的;
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3.其他特殊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六、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1.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
2.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
3.平均学分绩点达2.50及以上的;
4.毕业后参加工作获县(区、市)级及以上表彰的;
5.平均学分绩点达2.00及以上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定为有突出贡献或表现,并经审查认为可授予学士学位的。
七、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进行逐个审查,经讨论通过后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初审名单(需附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议评定;
4.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时,均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并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评审结果方为有效。需依照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各存档一份,同时报省学位办备案。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将评定结果通知相关学生。
九、争议处理
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工作,对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请。
十一、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执行。
十二、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