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循实验教学本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学生的层次、教学计划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若不具备以上资格,需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干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活动。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实验课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不能开课,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符合课程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实验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院(系、中心)审查后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为学校的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应维护教学大纲的严肃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实验项目是组成实验教学大纲的基础单元。要根据现有的仪器设备开足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选择相应的实验项目进行实验教学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应组织技术人员不断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专业实验室原则上都应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八条 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中心)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填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下达到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课要严格按分组进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进行分组的项目,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中心)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增加每组人数。每个教师每次实验指导的组数一般不超过15组(计算机上机除外)。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包括综合性、探索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教研室(或独立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的实验方案、选择所用的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验要进行预做,新到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做,预做、试做都要有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四条 对于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学习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劝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但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各实验指导教师自定),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生依据经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并上交。凡未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十七条 上实验课时,学生准备就绪后,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实验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情况报学校国资处。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实验教学管理的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进行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及学生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督导员都应该重视实验教学检查,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院系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期末考核可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也两者可结合进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内容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平时成绩考核随实验课进行,由实验指导教师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以一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总成绩,理论与实验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组织期末考试,实验操作考核可采取抽取题卡方式,题卡由实验教师自制,内容应覆盖所有学生应掌握内容,每个学生被抽测的实验项目数不少于该门实验课程总项目数的10%(实验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至少抽测一项)。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验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五章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研究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开发、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实验指导教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实验师或讲师 (含实验师或讲师)以上职称。实验指导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对首开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试做,并完成实验报告。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师、助教(含助理实验师、助教)以上职称,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课论、基本技能。新到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及技术人员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验指导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验指导教师及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或不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扣罚工作量,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材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资料。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实验室守则、学生守则等。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在用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课授课计划表、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课表、实验课记录、实验报告样本、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其他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实验室家具一览表、实验室在用工具一览表、实验消耗材料、统计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记录、仪器设备验收单、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实验室活动记录、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实验室工作人员记录、实验室安全记录、实验环境卫生记录等。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各种表格、卡、本、单的设计、制作工作。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章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中心)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院(系、中心)负责人领导下,由实验室负责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分管院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中心)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系、中心)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组织本院(系、中心)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本院(系、中心)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经验交流、实验教学考评、推优工作。
3、主持本院(系、中心)的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
4、负责本院(系、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进修对象的确定及计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实验指导教师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5、主持本院(系、中心)各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审查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方案,主持投资效益评估。
第四十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审查本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审查本实验室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教师名单,掌握并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
3、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4、组织本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程的实验课成绩考核工作。
6、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进修计划,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
7、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好本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在教务处。
龙岩学院
二00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