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结合教育部对本科院校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从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出发,遵循科学规律。
2.综合考虑学校的实际校情、教学科研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3.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发展、重点扶持的学科专业所需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全校性公共基础实验平台和跨学科专业的实验平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实训中心及实习实训基地。
4.注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厉行节约,杜绝盲目攀比和铺张浪费现象,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
5.坚持事前论证、建设跟踪、事后评估“三结合”,提高实验室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实验仪器设备的更新和补充及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仪器设备。
2.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
3.实验设备装置或系统的研制和开发。
4.实验室环境的改造改善等。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以三年为周期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含分年度实施计划,下同)。
实验室建设规划是各学院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学院每批次申报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应是实验室建设规划中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制定时应掌握学科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充分调研行业、企业对培养人才需求情况,充分论证满足专业及培养应用型人才所要求的仪器设备,同时应充分调研相关高校的实验室情况。必须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明确将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及社会服务等,作为投资效益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 各学院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投资项目,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
第四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二级学院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其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注重对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学科建设成效和使用率进行论证。
如学院更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报送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更改的申请报告。如更改内容涉及到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更改经费金额达到总项目建设经费20%以上的,还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重新审议。如更改内容或更改经费金额不在以上范围的,则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全校各类实验室建设必须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项目立项的要求
按照已审定的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的最新动态,认真进行申报项目相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所有申报项目,须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九条 项目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论证
二级学院在申报项目前,对于预算经费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完成《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同时对于预算经费单台件≧10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成《龙岩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见附件2),相关论证须至少3位正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与项目论证并由专家签署意见。其中,预算经费总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单台件预算经费在4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的论证,必须至少3位正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参与项目论证。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龙岩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召开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会议。各学院于3月、6月、9月、12月10日前提交建设项目申报及相关的论证材料。对于所有建设项目学校层面实行先立项评审,后对其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在每年9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经教务处初审后于每年9月中旬提交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立项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建设的立项项目。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同时对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各学院必须按修改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在每年12月,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论证已立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全校次年具体实施的实验室项目及各项目预算经费。
在每年3、6月,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论证临时增补或变更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的各项目建设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基建处、财务处实施。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硬件设施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一经立项,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采购、组织设备验收及资产入库管理,后勤基建处负责环境改造及基建方面的建设,财务处负责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
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及效益评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是学校年终对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对二级学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相关二级学院应按《项目申报书》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完成使用一年后,相关二级学院必须按照《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运行报告及记录、实验开设情况(是否完成建设规划中拟开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实验项目的改进或新实验项目的开发)、效益报告(如实验教学对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科研及社会效益)等,做好校级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向教务处提交项目建设的校级验收申报。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相关二级学院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会同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正式的校级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从项目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师资情况、消防安全、效益报告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校级验收小组根据实际验收的情况做出评估验收意见,并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两种。
第十九条 凡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要取消该项目投资经费;或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2年以上)的,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并重新进行调配。以上情况学校将追究二级学院相关领导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并影响到后期学校对该学院的经费投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龙岩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3.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表
4.龙岩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