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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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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点击数: 时间:2019年04月30日

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等级及处置原则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我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四大类及教学过失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1);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及教学过失违规行为,即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

第五条  教学事故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四)一学年内累积二次同级教学事故等同于一次高一级教学事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教学过失,视为一次三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置原则

(一)教育预防为主。各单位应组织教职工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人人知晓各项制度所倡导、禁止的事项,增强责任心,自觉提高防范教学事故的意识和能力。教学过失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实进行认定及处理,报送教务处备案。

(二)严格依规处置。凡发生教学事故,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查核、认定和处理。对于屡次违规,可以作为加重等级认定的依据。

(三)应急预案处置。如遇急病、交通意外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无法按时履行教学相关职责的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时,责任人应主动于第一时间向学院相关人员联系并报告拟要采取的补救措施。事后应提供确实、具体、清晰的书面报告及佐证材料(含突发事情佐证材料,学院相关人员协助处理佐证材料、效果或影响佐证材料)。教学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情况,可作为责任追究时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如突发事件发生时责任人无能力主动报告,经查实,可以成为责任追究时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受理、调查及取证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

出现教学事故等相应情况,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主要的事实如实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提交书面报告)后,教务处应及时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调查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评估该事故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负责督促其配合调查,责令当事人递交反映如实情况的纸质报告;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及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认真填写《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2),并将经院长核实签字的教学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材料于一周内一并报送教务处。

(三)事故责任人应在接到《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针对所列举的教学事故主要情节及后果,填写本人陈述意见,并交给所在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

(四)教务处经审阅,认为责任人所在学院提交的“教学事故调查报告”对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描述不清的,可以要求其重新调查。

(五)教务处审核认为学院认定偏重、偏轻或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学院重新认定,或向学校建议降低或提升认定事故等级。

第八条  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认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后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认定,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基本工作量绩效的30%,一年内发生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者,予以停课处理。

(二)二级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基本工作量绩效的20%,三级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基本工作量绩效的15%。一年内发生一次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发生二次二级、三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三)对于教学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当年教学有关工作考核评比不能进入优秀等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对事故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的。

(三)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事故检举人、调查人和处理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

第四章 教学事故申诉、裁决与解除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工会、监察处、学校法律顾问、师生代表等组成。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奇数,校领导任主任。

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和裁决

(一)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见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龙岩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书》(见附件4)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二)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应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成复查小组对责任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认真复查,并召开会议听取申诉人申诉。若申诉人不到会,视为放弃申诉。

(四)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形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申诉人。

1.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事故认定或处理决定。

2.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事故认定及其处理决定。

3.事实不清、处分依据和程序存在瑕疵的,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在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裁决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师受到教学事故的处理后,能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规定的教职工基本岗位职责、教学质量综合评价高于80分(含)、无再发生教学事故及无违法乱纪的,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1年(自教学事故的处理生效之日起算,下同),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2年、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时间已达3年,均可申请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岩学院教〔2008〕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

2.龙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3.龙岩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4.龙岩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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