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三、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包括:
1.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2.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3.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员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五、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龙岩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龙岩学院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七、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九、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学位论文有关作假行为处理程序如下:
1.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相关院(系)应将情况如实汇报给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院(系)及相关专家对论文进行调查和核实,做进一步认定,并作出拟处理决定;
3.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教务处将调查材料及拟处理决定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并做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书送交相关院(系),由相关院(系)通知当事人本人。
十一、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本细则由龙岩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学院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
龙岩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认定表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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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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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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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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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
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 |
当事人 所在单位意见 |
认定行为 |
□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伪造□其他 |
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教务处拟处理决定 |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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