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学院教〔2014〕26 号
龙岩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建设项目立项奖、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单位及个人奖四大类:
(一)教学建设项目类:主要是指国家和省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包括专业建设、资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等;
(二)教学改革项目类:主要指教育部、教育厅下达的各类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课题;
(三)教学成果类:主要适用于我校教师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等;
(四)教学管理组织及个人单项奖:主要指学校推荐申报的各类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各类教学竞赛等。
第三条奖励形式以现金奖励(税前),凡是集体成果,参与者的奖励额度,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情况分配。
第四条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必须以龙岩学院为署名单位。龙岩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为第一署名者,按100%给予计算;龙岩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个人同时为第二署名者,按70%给予计算;龙岩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为第一署名者,按30%给予计算;龙岩学院为第二署名者,项目负责人同时为第二署名者,按15%给予计算。
第六条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计发。已获低等奖励者,在获取更高等奖励时须扣除已发放的部分。同一成果已获本校其它部门奖励的,不重复给奖。
第七条上述奖励在项目立项(或经费到位)时给予发放60%,项目验收或结题后发放另外的40%。逾期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停发另外的40%,且责令所在教学单位整改并继续完成;未能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应如数扣回奖金,且团队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改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分类 |
项目 |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注 |
建 设 项 目 奖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
10 |
|
省级 |
|
5 |
本科 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 工程 建设 |
国家级 |
专业建设类 |
5 |
|
人才培养类 |
5 |
实践实验建设类 |
3 |
资源建设类 |
2 |
省级 |
专业建设类 |
3 |
人才培养类 |
3 |
|
实践实验建设类 |
1.5 |
|
资源建设类 |
1 |
|
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优秀教材等 |
国家级 |
1 |
主编且不少于10万字 |
省级(含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 |
0.6 |
校级优秀教材 |
0.2 |
教 改 项 目 奖 |
教 改 立 项 |
国家级教改立项 |
重点项目 |
10/项+总额*2% |
总额均为进校经费,下同; |
一般项目 |
6/项+总额*2% |
省级教改立项 |
重点项目 |
5/项+总额*2% |
一般项目 |
2/项+总额*2% |
分类 |
项目 |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备注 |
教学成果奖 |
教改 论文 |
按科研奖励办法 |
教 学 成 果 奖 |
国家级 |
特等 |
50 |
|
一等 |
10 |
|
二等 |
6 |
|
省级 |
特等 |
5 |
|
一等 |
2.5 |
|
二等 |
1 |
|
校级 |
特等 |
0.8 |
|
一等 |
0.5 |
|
二等 |
0.3 |
|
教学管理组织及个人单项奖 |
教 学 管 理 奖 |
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类 |
省级 |
1 |
|
市级 |
0.6 |
|
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类 |
省级 |
0.5 |
|
市级 |
0.3 |
校级 |
0.1 |
其 他 教 学 单 项 奖 |
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 |
省级一等奖 |
1 |
奖励只设特等一等二等的,奖励标准类比一等二等三等,下同。 |
省级二等奖 |
0.6 |
省级三等奖 |
0.2 |
校级一等奖 |
0.5 |
校级二等奖 |
0.3 |
校级三等奖 |
0.1 |
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教师技能竞赛等 |
省级一等奖 |
0.5 |
|
省级二等奖 |
0.3 |
省级三等奖 |
0.2 |
校级一等奖 |
0.1 |
校级二等奖 |
0.08 |
校级三等奖 |
0.05 |
|
|
|
|
|
|
|
备注:1.属上级分配指标且为学校指定推荐立项的项目或由学校自筹建设经费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2.奖励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到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