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精神,学院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咨询和评价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及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2、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工作给予指导、咨询和建议;
3、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的实际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4、参加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各类教学奖等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5、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学院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
1、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2、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教学工作专门小组。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委员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所在单位可委派代表列席。
第六条 本条例自行公布之日起实行。
龙 岩 学 院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