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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点击数: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龙岩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教学、科研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最新版中的化学品;

(二)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最新版中的化学品;

(三)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最新版中的化学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校范围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强化落实各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安全工作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盗工作,协助或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各学院负责制定、完善院级危险化学品制度、应急预案等,指导、督查、协调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向教务处、安全工作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四)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包括组织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采购:

(一)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采购,采购时应签订购销合同,严禁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需填写《龙岩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附件),经由所在单位批准,教务处、安全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其中,采购管制化学品时,购买许可或备案证明应依照公安部门有关办法执行;采购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需到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五条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到货时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相关流程依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并保存采购材料。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在储存时须依照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分项存放,集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须满足通风、隔热、避光等安全要求,走廊等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事先经过培训与指导,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二)实验室内剧毒品、爆炸品、精神类药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剧毒品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对于具有高挥发性、低闪点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并配备双锁;配备监控与报警装置;剧毒品使用时须有两人同时在场;剧毒品处置建有规范流程。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处和当地公安部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需根据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教学或科研的使用需求,随用随买,禁止超量储存;易燃、易爆且用量大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示或标签。

第九条 库房与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分类建立各类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相关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需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要转移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由学校联系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龙岩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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